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南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资〔2020〕70号,以下称《通知》),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原则、审核审批程序、方式、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程序等作出详尽规定。《通知》要求,除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在依法设立和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外,还特别规定省属企业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也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通知》明确,省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省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省属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事项,以及省属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的资产租赁和承包事项。此外,《通知》还对国有资产交易的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
(记者 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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